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是否会强制执行房产,咱
更新时间:2019-03-24 09:04:23
问题描述:
您好律师,2015年5月5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
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按照本规定,如果胜诉,同意第三条,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八年租金的,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房产,咱们吉林省法院遇到这类问题一般会怎样处理?谢谢您能够为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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