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10万元。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更新时间:2019-03-13 10:56:44
问题描述:
3 1.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15年8月,他在工商行政理部门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某某公司”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公司成立后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后来黄某与刘某订立协议,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10名,因为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所以没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17年6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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