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仓库没有参与公司破产清算。公司破产后,怎么是超过讼诉时效呢?
更新时间:2019-03-12 12:53:33
问题描述:
单位拖欠七旬老翁十几年的劳动报酬应如何维权?
1993年,当事人原告董XX在XX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国有单位市路桥公司当合同制工人。2000年1月,该路桥公司停止营业,频临破产。当时,董受市交通局领导指派负责看管路桥公司仓库场地(当时口头承诺每月工资300元,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2000年,董在领取了看管仓库的第2个月工资后(交通局领导签批支付的工资,非路桥公司支付)。用工方交通局就没有再支付董工资,也未通知让董离开仓库看管岗位。后来董多次去找交通局领导讨要拖欠工资,至今未予支付。2013年1月,市路桥公司宣告破产终结。当时既没有人通知董结算工资,也没有人让董参与公司破产安置(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公司仓库没有参与公司破产清算。董也未被破产安置)。公司破产后,2017年交通局来人要求董离开仓库看管岗位,要收回仓库场地(因仓库土地产权属交通局,交路桥公司使用)。但是对于拖欠董十几年来看管公司仓库场地的劳动报酬问题不给解决。由于董得不到十几年来的劳动报酬,又未接到交通局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离岗通知,没人来交接看管工作,董至今仍在看管公司仓库场地。2017年董起诉交通局讨要劳动报酬。法院判决:按照《劳动法》82条规定,董因超过劳动仲裁讼诉时效,驳回讼诉请求。可是董在看管仓库岗位从来没有间断过,工作是连续的,怎么是超过讼诉时效呢?董应该如何维权?怎么才能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请熟悉并擅长处理劳动纠纷的律师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在此深表谢意。草民于201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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