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
更新时间:2019-02-28 12:31:54
问题描述:
因以前我们是国营单位,后来解体,把我们的工龄买断,存在一次补缴社保的问题,当时有签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想把社保转出到深圳,人社部2016年5号文中有:“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请问我的解除劳动合同算不算法律文书,可不可作为转移社保的法律文书,因今年9月份就要办理退休,因法律文书问题一直办理不了社保转移,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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