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恰好当时他们签的借条担保人是我放高利贷的堂弟,而事实上我并不知情,是否已有损单位名誉
更新时间:2019-02-23 23:16:33
问题描述:
我是信用社信贷人员,三年前给6户客户贷出了每户10万元,共计60万元,贷款给客户后的几个月我才知道客户贷出的资金是甲贷乙用给别人用的,这几个客户每人收取了1万元的好处。当时贷款人和资金使用人双方签了借条,还有我的一个堂弟(做民间信贷的)的担保签字。后来贷款3年期限到后,这6户办理了贷新还旧又和现任客户经理重新签订了贷款合同,他们在贷出后第一年付利息,之后就一直拖欠利息,现实际资金使用人因欠账太多跑了,而贷款即将到期,6户客户根本不会归还贷款还打算起诉信用社。而我因为在第一次给他们办理贷款时,因为没有亲自去到他们家里核实情况,只是根据向当地的信用社联络员(当地老百姓)了解情况后放出了贷款,而恰好当时他们签的借条担保人是我放高利贷的堂弟,领导怀疑我和他能串通,怀疑我利用职务之便给亲戚提供便利,还怀疑我收了好处要解聘我,还要我偿还60万的损失。而事实上我并不知情,也没有收受任何好处。我想咨询我的行为是否已达到被开除的条件,是否已有损单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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