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主要是根据患者受到伤害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进行计算,主要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赔偿数额需考虑以下因素:
1. 医疗事故等级;
2.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和标准包括:
1. 医疗费: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住院期间需专人陪护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赔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丧葬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9. 交通费:按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 住宿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