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主观存在过错: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的主观过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劳动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a)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