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向对方借款三万用于工程投资,借条上未说明借款用途,我们双方签署合作关系,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9-01-31 15:21:40
问题描述:
我在2011年向对方借款三万用于工程投资,并写有借条,借条上未说明借款用途,后来又向对方借款数十万,同时为了保证对方的合法经济利益,我们双方签署合作关系,明确所做工程为双方合作,2014年,我和对方在第三方的见证下,签署协议,双方所有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2015年,对方拿着借条要求我偿还先前所借的三万元,问是否合法?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