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协议离婚,各自负担孩子抚养费。能不能去追究她对我造成精神损失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9-01-24 00:23:32
问题描述:
我与前妻2005年结婚,同年底生育一男孩,于2016年5月产下一女,在给女儿化验血型时发现非自己亲生,此时才知道前妻在2014年底婚内出轨,与其情夫保持不正当关系两年之久,这个女孩是其与情夫所生,俩人协议于2016年11月份离婚,碍于对双方当事人及孩子的影响,离婚协议原因没有写明真实原因,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协议离婚,女方净身出户,男孩归我抚养,女孩归女方抚养,各自负担孩子抚养费。在2018年10月份,我提出当时她生女孩时我所支付的一些费用不该由我承担,应该由女方和女孩的亲生父亲承担,同时提出儿子的抚养费女方也应该承担,因为我和她只有这么一个孩子,理应去承担的。经过协商,于2018年12月双方签订了协议,女方在规定期限内返还我花给其私生女的费用,从协议签署之月起女方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500元,此协议双方均认可并签字按手印了。临近女方要给付还款日子了,她说没钱支付我为其生女儿所花的费用,让我去起诉她。请问她在婚内出轨生子,我们离婚了,我现在还可以追究她什么法律责任,她不去履行上述协议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吗?我现在还能不能去追究她对我造成精神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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