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指粉碎性骨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更新时间:2006-09-22 23:49:01
问题描述:
2005年6月由于工厂车床机器故障,导致左手食指截掉两节,中指粉碎性骨折,2006年5月1日拿到文登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书,但劳动局2006年8月2日才将工伤认定书送达用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由于劳动局的行政不做为,导致现在无法做伤残认定。而是让继续再等三个月.现在我就想资询下,我现在起诉工厂及劳动局,需准备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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