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情况作简要说明:左足撞到泳池旁边的金属护手上,1.游泳馆防滑措施不完善,本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更新时间:2019-01-10 14:34:48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9年1月6日下午4点至4点50之间,在深圳宝安区体育中心游泳馆内游泳不幸摔伤,导致本人骨折。关于赔偿金额和赔偿项目问题不清楚,现就该情况咨询贵单位,希望能获得贵单位的帮助。
就情况作简要说明:
本人在所述时间段内,从浅水区泳池出来,因为地面湿滑,不幸滑到,左足撞到泳池旁边的金属护手上,身体撞击部位当场当时产生肉眼可观察到的形变,并由本人朋友的陪同下,到所述游泳馆的医护室检查,游泳馆医护人员说未发生骨折,只是因为撞击造成的组织水肿,并冰敷。2019年1月7日早上9点本人到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就诊,通过X光拍片,可以确切诊断本人左足第四趾骨折。(已妥善保留相关游泳馆门票以及医院就诊时病历收费单据文件)
1.游泳馆防滑措施不完善,未铺设防滑垫,警示标识,工作人员未进行相关劝告;2.游泳池区域不能穿拖鞋,只能光脚,加大了滑倒的概率;3.场馆医护室的工作人员作出了错误诊断。
就以上情况,咨询贵单位,本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希望贵单位能予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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