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方面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9-03-02 20:56:40
问题描述:
xxx公司与A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至2017年5月到期,2017年4月,A怀孕,公司通知A可以在家待产,等2018年7月哺乳期结束后再回公司,期间工资照常发放。随后,公司另外招聘了B接替刘某的工作。B入职3个月后转正,随即告知公司已怀孕4个月,并以保胎为由请假待产。2018年6月中旬,公司突然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原来,A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
请分析:1、公司应不应该与A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承担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
2、如何评价B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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