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7年7月中专毕业,1995年7月被单位以旷工除名,2002年1月法院撤销了对我的除名决定,
更新时间:2019-07-08 02:36:38
问题描述:
我是1987年7月中专毕业,1995年7月被单位以旷工除名,2002年1月法院撤销了对我的除名决定,2003年5月单位按新工招用并履行了半年试用期,2016年1月单位补发了2o03年5月之前的生活费,2o18年l月仲裁裁定工龄连续计算并补发工令工资,请问:补发的生活费算不算补发工资,五险一金还能追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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