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十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8-12-27 20:02:41
问题描述:
吴女士怀孕后,前后在三家医院做了一系列的验血、彩超、产检,包括胎儿无创基因检测。三家医院都说结果正常,直至孕33周宫口开了二指到三甲医院待产,彩超检查发现胎儿重度脑积水。而十七天前刚做过彩超,都说正常。随后赶往福州妇幼保健院复查,期间顺产下一女婴,经检查确诊为唐氏儿、重度脑积水。后将三家产检医院告上法庭,经司法鉴定三家医院都有过错。卫生院对婴儿患唐氏综合征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市医院对婴儿脑积水存在漏诊过错,爱婴美医院对婴儿脑积水存在误诊过错。因婴儿年龄尚小无法做护理依赖评定,律师先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金十万元,待婴儿满六周岁后再做残疾评定及护理依赖程度签定,然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护理费。医院方对司法鉴
定结果有异议,经法院发出质询函,司法鉴定所也一一做出了答复。而现在法庭一审判决卫生院无过错无需赔偿,爱婴美医院也无误诊过错,也无需赔偿,市医院有漏诊过错,负30%的责任,精神
损害赔偿金6万,误工费、检查费等计4千,总计6万4千元。市医院赔偿30%计19200元。请问法庭有权对司法鉴定结果做出完全推翻的判决有依据吗?合法合规吗?而只判决市医院30%的责任,而我们无任何过错的患方反而承担70%的责任?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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