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原单位有一间住房,现在因为房屋拆迁,他的理由成立吗?他有权分钱吗?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更新时间:2018-12-22 13:30:04
问题描述:
我在原单位有一间住房,这间住房当初是由某人出面去向领导要的(时间在1994或95年,那时刚参加工作不久),当时房屋登记的是他的名字,实际上刚开始入住的有四个人。我是在他们住进去后搬进去的,也就是说屋内共有五人入住。但是呢这里面我又是没有通过原单位,而是因朋友关系入住的。
后来原单位因种种原因倒闭,在02年生活区与生产区完全剥离,原单位把生产区卖给了私人,生活区也成立了物管(由原单位后勤组成)。
到2004年,原来住在屋内的人陆陆续续因结婚,辞职搬离了,最后只剩下我一个人还在,我也把房屋登记改成了我的名字(在物管处登记的)。这期间还有件事,在08年地震,国家对每户进行了补偿,我那房子小,也就两三千元。他曾今提出分钱,当时没有答应他,过后也就不了了之。
现在因为房屋拆迁,国家会对房屋进行补助。原来那个人(当初出面要房的那个人)找到我要求分钱。他的理由就是:房子他有份,当初我是因为私人关系入住,这房子他是让我住,并没有给我。而且,当初是因为他出面才有了这间房屋,而我是没有通过单位入住的,理应分钱。
请问,他的理由成立吗?他有权分钱吗?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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