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7年4月申请异地调动到天津B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A公司的监视)我只有工资流水和社保证明
更新时间:2019-06-27 01:13:3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与2016年12月与北京A公司签定3年劳动合同,于2017年4月申请异地调动到天津B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A公司的监视)217年5月开始工资和社保由天津公司发放缴纳,到目前为止天津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北京公司以旷工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异地调动表只写人事调动天津区和北京公司的公章和北京负责人还有天津负责人签字,本人签字)现在天津公司只承认工资和社保是替北京公司代交代缴的,我只有工资流水和社保证明,法律能支持我追诉天津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吗?请老师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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