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书原告:应共同分割。人格侮辱,并进行人格侮辱。还是提出要原告房产进行公证加上被告名字
更新时间:2018-12-16 02:06:03
问题描述:
离婚诉讼书
原告:..,男,汉族,...生,住....
被告:,女,汉族,日生,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婚礼所收礼金和原告工资,为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7年1月经媒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在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3月27日到珠晖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无共同房产、无借债、无子女。
由于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且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由于被告工作地在祁东,不方便共同生活,所以被告居住在原告家,寒暑假则到被告家生活。夫妻二人原本就认识时间较短,不够充分了解,多有摩擦争执,每次争执都是被告父亲黑白颠倒,歪曲事实,人格侮辱,家中亲戚多次登门调解。
原告生日当天,夫妻二人共同去正规盲人按摩店按摩,被告拍照留作纪念。被告父亲偷看个人隐私,看到按摩的照片之后,大发雷霆,指责被告是去色情卖淫场所,并进行人格侮辱。被告却一声不吭,只字不提,任由被告父亲辱骂,并要求原告的家人登门道歉,事情才得以平息。
原告考虑被告家饮用水质差,自费购买名牌净水机孝敬被告父母,且逢年过节都有打红包孝敬被告父母,被告父亲却倒打一耙,黑白颠倒的说不孝敬他。
2018年9月21日开始,被告长期冷战,不回应和解决争执,原告发短信且电话通知被告到学校门口,中午休息时见面商量,原告心平气和的在门外等待,被告却通知其父母,冲上来对我一顿人格辱骂,吐口水,冲过来撞击我。被告父亲要求如果想要和好,房产公证加上被告名字,而且户口迁到被告家。原告当场拒绝了,不予理睬。
被告父亲长期插手夫妻生活是主要原因。人格侮辱原告在他家吃软饭,靠脸吃饭等等,原告方每月有固定收入,且每个月缴纳百分之八十的工资收入给原告,被告在衡阳也有房可住。原告为了夫妻感情能够继续走下去,一直在隐忍包容,然而被告依旧是护着纵容她父亲,毫无是非观念。原告和家人于12月9日到被告家中登门沟通,被告还是提出要原告房产进行公证加上被告名字,并且要求原告将户口迁到被告家,被告及家人均认为不合理,不答应。多次沟通无果。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父亲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此呈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8年12月10日
附:原告方财产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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