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8年九月四号入职,十一月十二号签的合同,但只签了三个月试用期合同(只是在合同上标注了一句:
更新时间:2018-12-06 16:27:22
问题描述:
我是2018年九月四号入职,十一月十二号签的合同,但只签了三个月试用期合同(只是在合同上标注了一句: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并没有签正式合同,十一月三十日无理由被辞退。试用期间拖欠一个月工资,也没有上社保。我现在可以申请赔偿吗。
我在网上看到这个: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个是正确的吗?我可以依据这一条维护自己利益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