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监察
更新时间:2018-12-03 18:18:39
问题描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条款内的2年内、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何理解?
比如员工2008-2018年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2019起按正常比例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主张2008年-2018年之间的社保补缴还是只能主张2017-2018年期间的而社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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