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2.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申请工伤认定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a.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b.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若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a.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b.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c. 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完整有效的病历;
d. 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