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15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
更新时间:2018-11-15 20:46:20
问题描述: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15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收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聘请10名工作人员,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经营不善欠债10万元,自行解散,因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判定刘某和黄某为合伙关系,责令刘某,黄某补办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和黄某对该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他人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4.该企业的债权人能否再刘某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像其家庭求偿?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 6.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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