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与公司签署无固定期合同,2014年与签订了公司劳动报酬变更协议,约定了部门奖金的%,201
更新时间:2018-11-09 09:26:07
问题描述:
2012年与公司签署无固定期合同,2014年与签订了公司劳动报酬变更协议,约定了部门奖金的%,2018年9月,公司以就职门店关门为由,把我调去较远的门店(交通来回用时3.30小时,晚上无车回家),并且以调岗为由,提出降薪,(奖金基数降低),当时就调岗以及调薪行为并未达成一致,我直接拒绝,但是因无处考勤,而不想被单位认定为旷工,无奈之下只能去调岗地点上班,11.5查看工资单时发现奖金金额减少,顾我向人事提出异议,公司并未按照劳动报酬的基数计算奖金,沟通结果是补回我缺失的部分(当年的平均奖金数-实际收到的奖金),并且就10月奖金新基数问题还需要找我来谈
我现在的问题是,我有一份2014的劳动报酬变更协议,上面并未提及具体的哪家门店的奖金基数,只写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部门和工作店铺,浮动奖金的计算比例为x%此浮动业绩奖金的计算比例或将根据公司运营绩效,乙方工作店铺,工作部门或工作岗位的变化而适时做出调整并另行通知
我是否可以拒绝和公司沟通关于下调奖金基数,并且要求公司履行之前的劳动报酬变更协议,还有对于我未达成一致情况下,以他们的奖金基准来计算奖金,赔偿我的工资?或者可以劳动仲裁判赔我的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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