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李某(女)均系聋哑人。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并育有一子。1999年李某以夫妻性格不和
更新时间:2018-11-08 16:24:47
问题描述:
王某(男)与李某(女)均系聋哑人。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并育有一子。1999年李某以夫
妻性格不和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受诉讼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系为聋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被告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审理时,在
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经调解代理人之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
问:本案的代理是否正确?如此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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