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2.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被称为一般保证。
3. 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得行使这一权利:
a)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b)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c)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