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交付日期纠纷问题
更新时间:2018-11-02 14:12:31
问题描述:
A公司通过B公司向C公司购买了一条生产线,合同已签订。合同中规定,“1)合同签字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首付款21万美元,以便卖方开始履行合同。2)卖方发运生产线设备的日期应不迟于2002年1月31日。卖方在发运生产设备前应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对此日期进行确认,及时预订货轮并保证货轮在卖方的发运港口等待装货。3)买方应在向卖方确认发运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开立金额为合同总价80%即168万美元的信用证;其余的10%合同款即21万美元应在生产线安装、调试完毕并试运转通过后支付。”合同签字生效后,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于2001年10月15日支付了首笔款项。收到货款后,C公司发现,生产线略加调校后很快就可以就绪。考虑到早日交付生产线符合买方的愿望,C公司也可以及早地收到款项,于是,C公司产品经理a在2001年11月2日给B公司商务经理b发了一封邮件,提出C公司打算在12月10日将生产线全部设备运到旧金山的发运港,希望买方对此日期予以确认,并准备好装运船只。b见到邮件后,认为生产线能较早交付,对A公司来说是件好事,于是,在11月26日给c回复了一个邮件,表示同意C公司的安排,并将立刻开始安排船期和开证。与此同时,b着手办理向C公司开立第二笔合同付款信用证的事情。然而,B公司的财务部门在与A公司联系后被告知,A公司的第二笔合同付款资金尚未就绪,无法马上向B公司汇款。A公司不把人民币货款打过来,B公司是不可能为其垫款开立美元信用证的,这样,合同的执行出现了障碍。A公司表示,虽然一直希望生产线早早交付,但资金还没有到位,是没有办法的事情,A也不知道卖方这么快就可以交付,再说,C公司也没有在事前征求A公司的意见啊。事情到了这一步,B公司经理b不得不承认,自己按照“想当然”办事,在没有征求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草率地同意了卖方的发货计划。现在,既然A还没有准备好付款,B也不可能垫款开立信用证,那就只能赶快通知C公司暂停发运,但买方内部来回磋商,好多天时间过去了……12月5日,b给c发出邮件通知C公司暂时不要发运设备。对方立即回复,说全部设备已经运到港口,等待买方的船只前来装运;并提出:如果B要求推迟起运,那么由此推迟造成的额外的仓储和码头管理费用(约每周2万美元)必须由买方承担。A和B公司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A的立场很明确:A公司没有确认过卖方的装运日期,不能对由此造成的问题负责。A公司根据其筹款进度,表示可以确认的设备装运日期不能早于2002年1月中旬,否则,A公司难以保证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第二笔合同款。B公司的领导承认,这次的问题出在b身上,可是,B是在为A办事,希望设备早点发运,愿望是好的,只是没有事先了解情况。
现在想知道这件事谁来买单(A、B公司算一方,立场相同),有没有时间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真实案例做依据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