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分局撤销不予立案决定书。这种说法对吗?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更新时间:2018-10-30 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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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故意伤害,已经构成犯罪。我向基层公安局报案,其出具了不予立案法律文书,我进行了刑事复议、复核,最后分局撤销不予立案决定书。由于我手头没有公安局的法律文书,检察院拒绝监督。言称,没有公安的法律文书我们无法监督请,否则就是干预独立办案。这种说法对吗?《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法律很明确。请求给我一个指导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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