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卖方的房产做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壹佰万元的按揭贷款合同。还是拒绝支付首付,如果因业主的房屋买卖纠纷
更新时间:2019-06-18 07:56:25
问题描述:
去年3月份对方用5万元定来与我签订170万元的房屋
买卖合同后,没有做资金监管也没有有履行合同中法定的主要债务支付首付款的主要义务,也没有提供财产做担保的情况下,就要求卖方合同中的主要债权人本是附后从给付义务的人调转履约顺序,更要卖方提供房产证,同签虚假的《购房首付款支付》证明文件给对方去银行进行所谓的三次申请贷款。因对方在银行有征信不良记录3月18日、3月29日两次由良策按揭公司正规申请贷款都被拒绝了。第三次对方通过贿赂海珠区赤岗建设支行信贷部经理陈敏,即4月5日第三对方与黑地产中介堵在一个孤家寡人单身妇女家门口强押妇女与对方一起去到赤岗建设支行信贷部里面,一个姓李的男人出面教唆对方怎样重新伪造申贷证明材料后,再次侵犯卖方物权,用卖方的房产做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壹佰万元的按揭贷款合同。赤岗建设支行竞然在两星期后4月17日违规非法开具出同贷书给对方。
因为本人的合同被真荣地产中介擅自把合同法定条款变更成附条件的约定条款,他把对方法定的主要债务支付首付款的主要义务变更成(买方成功递件当天支付首付款
),并没有在合同中注明是在那里递件递什么件?当时向卖方解释是在银行按揭申请递件成功才能支付首付款,后来当对方在侵犯卖方的合法债权和个人所有权获得
不当得利同货书后还是拒绝支付首付,因为中介从沒有给卖方一份广州《存量房买卖合同书》,卖方不知道本次交易产权转移过户的期限规定在4月2O日前就要办理。可是中介却通知卖方4月21日上午去递件申请过户,并改变说首付款是在房产交易所递件成功当天支付,卖方又无义务无偿地协助对方去办理过户前的申请手续,双方都己完成过户前的一切程序只差最后一步过户完成,买方要求对方支付首付款才能过户。对方立即滥用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到广州仲裁来申请虚假仲裁诬陷卖方违约不配合办理无偿过户手续导致交易无法完成。
并虚构案件主体,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请求仲裁裁决卖方违约责任赔偿后继续履行无偿过户完成。去年5月7日广仲受理并组庭7月份开庭审理后杳无音讯,今年本人只能另行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违约方有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费.。经过几个月组庭后2018年4月14日开庭审理完之后双方当事人拒绝了调解,各自主张自己的请求望仲裁依法公正公平地尽快出裁决书。当卖方临离开时,被首席仲裁员黄小玲叫住谈话,她劝卖方放下思想包袱抛掉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东西重新接受新的生活不要再纠结此案,说退一步海阔天空教导卖方继续履行交易卖掉房后不要再买房先租房住等害死人的建议同许多反动喑语。5月份她专门把卖方叫到广仲进行所谓的调解,其实就是在充当说客,要求卖方接受继续履行合同,卖方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或不能继续履行交易的现在情情况时,奇葩首席奇葩判案,黄某说:买方致始至终都忠坚持继续履行交易的,即然合同成立也生敦并已履行了,就不能随便解除的,如果你坚持解除的话也可以但是好处不能你全部所得,你要拿出一部份赔偿给买方才能解除合同”。卖方莫名其妙问什么好处费要拿多少出来才行?奇葩首席奇葩回答说:“你去年卖房170万是吧?如果我帮你解除合同后现在你再卖是不是210万元?这40万元的差价好处你不能自己独吞应该给对方20万元的补偿才行"。卖方说我怎么会有几拾下万元的差价好处可得?我去年170卖房再用170买房到今年也照样升值两百多万。假如现在我两百多万卖掉照样还要用兩佰多万才能买回同等价值的房屋,怎么会有什么好处费可得?况且因为对方的原因导致本人现在根本实现不了当初卖房时的现实效益和愿望,现在本人卖房己失去意义只有更大的损失了,就是解除合同后本人也不可能再出售了。因为去年44月21日对方要求过户,4月22日卖方就在外另租房把贵重物品生活用品先搬走,以便收取房款后能积极配合交房的打算,谁知道对方不是一个真正来买房的人,确却地说是一个不想用钱来买房的人。害我原住房空置一年当时租金5千个月,为了减损今年4月我降低千元租金千元便才出租去,并答应租客许多优惠及主要事实,如果因业主的房屋买卖纠纷影响到租客,租客的一切损失业主负责。是在这样的损害下卖方现在租房住,原住房只有再出租害得一个弱势单身妇女好似鲁迅大师笔下的祥林嫂。这样5月份的谈判失败黄仍不摆休,6月尾又来二次胁迫卖方妥协接受对方继续履行交易的意愿后,卖方7月初答应可以继续履行交易,但是要变更合同回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条件上来才能继续交易的调解协议书交到仲裁。那知对方来个现实版的出尔反而,立即又提出变更仲裁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卖方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总共30万左右,广州仲裁又受理并9月13日开庭又审玩后不知是何结局无人能预料。访问各位懂得中国法律人士有正直公道精神的好人可以帮帮我一个孤单无助弱势妇女解决这拖了一年之久的仲裁申请能尽快公平公正地出裁决书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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