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共同债务,是不是按照第三条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或是怎么反驳?
更新时间:2018-09-19 15:37:55
问题描述: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2015年10月14日我已经还清房贷,之后没有大额支出,原告起诉我(未署名方)共同债务,欠条共五张,有四张是10月14日前(14年8月12日(金额15000),15年5月25日,6月24日,9月4金额分别是两万),2015年10月17日有一张五万,原告只有借据和取款凭证(取款凭证时间与金额还对不上),且10月17日这笔借款进入署名方账户,问下,根据夫妻债务新解释10月17日这笔是不是按照第三条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而不是未署名方?或是怎么反驳?其余四张我该怎么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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