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户口登记条例的内容是怎样的?什么时候颁布的?

更新时间:2019-01-19 16:21:14
问题描述:
我有一个朋友,现在呢,他收养了一个小女孩,现在她收养了这个小女孩,还没有办理户口,马上就要进行户口的登记办理了,因为这个孩子马上就要在我们那边上学了,我想要了解一下,对于户口登记,我们国家的户口登记条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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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永红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州 189-6392-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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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2件,其中:国家法规0件,部委文件0件,司法解释0件,地方法规2件,法院案例0件,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4件,其中:国家法规0件,部委文件0件,司法解释0件,地方法规1件,法院案例3件。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2件,其中:国家法规0件,部委文件0件,司法解释0件,地方法规2件,法院案例0件,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件,其中:国家法规0件,部委文件0件,司法解释0件,地方法规1件,法院案例0件,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件,其中:国家法规1件,部委文件0件,司法解释0件,地方法规0件,法院案例0件,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件,其中:国家法规0件,部委文件0件,司法解释0件,地方法规0件,法院案例1件。(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件,其中:国家法规1件,部委文件0件,司法解释0件,地方法规0件,法院案例0件,(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二)假报户口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09.07 14: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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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绍杨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州 132-7718-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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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户口登记条例内容和什么时候颁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全文共二十四条。
    2018.09.07 14: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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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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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2018.11.26 04: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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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没有户口本也是能办理离婚登记的。有相对应的证明文件都可以。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2018.12.14 2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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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法网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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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019.01.19 16: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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