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作出仲裁裁决
更新时间:2018-09-05 16:19:55
问题描述:
申请人:琴岛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青岛某有限公司义务
2015 年 1 月 1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 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担任项目的顾问服务,申请人接受委托,为被申请人提供项目的顾问服务;第二款约定,顾问的工作包括:根据项目进度为被申请人提供并购、重组、股改、融资、私募等咨询服务;第三款约定,申请人在本协议项下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报告、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仅供被申请人用于中国(包括
上海、深圳和
香港)或美国挂牌上市之目的。
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上市程序的顾问工作,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顾问总费用 200 万元,其中顾问费为 160 万元,差旅费及其他工作杂费为 40 万元。付款
流程:被申请人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50 万元;被申请人在重组计划开始实施的
五日内支付 70 万元;招股说明书获得批准后五日内支付 50 万元;被申请人上市挂牌获得联
交所批准的三日内支付 20 万元。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或于任何时间提前终此,本协议终止后,所有义务不再持续,但是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截至本协议终止日时申请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被申请人不得向申请人索回在终止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的财务顾问服务费。第九条第一款约定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或无合理理由单方面终止协议,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就守约方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如被申请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付费, 被申请人除承担前款所述违约责任,还应按逾期付款额每日 0.3%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完成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2 日以前的前期工作即申请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为被申请人上市项目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工作内容包括为被申请人展开尽职调查、协助被申请人制作工商变更文件并指导工作开展,但被申请人未依据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
经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协调 B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投资结构协议书》,由 B 公司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资。
2015 年 3 月 3 日,山东 J 公司发布《有关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涉及根据一般授权建议发行代价股份之须予披露交易》,宣布被申请人将所有锁具业务、知识产权、销售权及独家代理权,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转让给新成立的公司,并由J 公司收购该公司。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裁决被申请人依据《服务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上市顾问服务费 50 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50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 0.3%的标准,从 2015 年 1 月
25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出现严重的诚信问题,也未提供正式的顾问服务, 据此被申请人多次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支付上市顾问服务费 50 万元的基础是合同继续履行,如前所述,《服务协议》不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申请人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申请人也已提出解约。即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无须再支付上市顾问服务费 50 万元。
如果你作为本案的仲裁员,请作出仲裁裁决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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