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 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流程:
1. 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2. 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3.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4.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三、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具体产假天数根据生育情况而定,正常生育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多胞胎生育或晚育等情况另有增加。
四、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也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五、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1. 缴费基数及比例: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按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 缴费管理: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六、购买生育保险后能享受的待遇:
1. 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2. 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七、生育保险能报销的项目:
1. 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八、生育保险费的支付(结算)办法: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相关证件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具体支付标准按照《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