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不符合回迁合同、起诉镇政府
更新时间:2019-06-07 10:51:27
问题描述:
开发商回迁给我的1号商品房是最东侧的第一号商铺(230平方米),该商铺为两层(上下各115平方米),一层东侧开三窗、北侧(后侧)连接另外商网无窗、西侧为二号商铺无窗、南侧为正门。开发商把原来的1号商品房一分为二,回迁给我的部分为114平方米(非最东侧有窗商网)。回迁给我的商品房东、西、北三侧无窗导致无法采光、无法通风、无法排烟。
现在像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或起诉镇政府履行合同(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建筑质量要求)补偿给我1500000人民币补偿。
因无法采光、无法通风、无法排烟及开发商让我结算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物业费等原因(该段时间并未交房),导致的无法交房,要求镇政府履行合同按每月10000元补偿给我。
合同如下。
以下内容为与镇政府签订的原合同的补充合同部分(补充部分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条:协议违约补偿
1,如甲方超过协议交房日期交房(2017年9月22日),甲方应按如下计算公式补偿XX损失。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损失补偿按月补偿给XX。
(1)1号商品房(114平方米)。按每月损失10000元人民币计算。
(2)2号商品房(136平方米)。按每月损失5000元人民币计算。
(3)车库(19平方米)。按每月800元人民币计算。
2,如果甲方无法提供回迁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建筑质量要求,甲方应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方式如下:
(1)甲方无法提供回迁房屋1号商品房(114平方米)。按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补偿给XX。
(2)甲方无法提供回迁房屋2号商品房(136平方米)。按1230000元人民币现金补偿给XX。
(3)甲方无法提供回迁房屋车库(19平方米)。按200000元人民币现金补偿给XX。
(4)补偿日期不得超过2017年10月30日。
第十一条:如本协议内容前六条内容与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有不一致的地
方 ,最终以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为准并向乙方补偿。
第十二条:本协议中签订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
三条内容是续自然号XXXXXXX协议的内容。编号为:XXXXXX协议内容及续内容
解释权归XX所有。
第十三条:本协议中签订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下方有镇政府公章、两名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及负责人的协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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