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更新时间:2019-05-23 13:47:23
问题描述:
在确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时,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算?恶意透支的本金如何确定?银行利息、复利、滞纳金不算到本金中,是从什么时间开始不计算在内的?
在银行卡诈骗的案件中,经常在立案时对恶意透支的本金认定时有争议,主要在确立的时间点上有较大争议。
举例:
持卡人2011年开始使用一直到2016年4月正常使用,期间偶尔有未按时还款现象,假设总计支出120万(其中100万包括消费、取现、分期等等,20万为取现利息、分期手续费等等),持卡人也存款120万归还欠款。但是自2016年4月起,消费用款后还款越来越少,但还在时不时地还点钱,这期间共支出25万(20万为消费取现,5万为各种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存入15万,到2017年4月24日(24日为账单日)余额10万,之后连续180天再未能还款,经过N多次催收又归还1万元,2017年4月24日之后到立案时,又产生利息滞纳金5万元,请问立案金额应是多少?从什么时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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