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根据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工伤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 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a.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
b.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c.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 医疗保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