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星探公司签定合同,该怎么要回我的钱了?
更新时间:2006-08-11 00:05:01
问题描述:
7月5日在广州天河路,因那名女孩子说只需要几分钟,跟她进去一下,不然也没有提成.到一星探公司,里面很多人.要求我表演一句台词,后说我上镜不错,有潜力,由一男子说服我,说培养我为公司今年的新人,推荐我做广告.说以后给我发工资1000以上直接银行转帐,要我银行卡号.又说这卡是不是可以转.要求在他们的机上试一五,刷了一下卡.卡里面的钱就2600元左右..当时问是否要交钱,他回答不要.问我有无相片,我说没有,他要求我照.带我去6楼照了一套880元的相片.并说这是最优惠的价格了.不照无法推荐,当时没有照完时说我的相片由电脑发给别的公司了,已定了7月7号的服装由我做。上去后说和我签合同,要交港澳台,中国的服务费1500元,我问怎么又要钱了,他说不签合同不要,签了就要.但不签的待遇没有签好.已经交了880元了,只了听他的交了1200元服务费,要求他降低的.
回来上网查看到这公司在03年新华社的报道说是骗子公司,当时还打了记者。那相片上的男人就是他们公司的营销总监,当时我的经纪人说他们里面有几个人都是练武术的。回想起来,他们的话漏洞百出,我知道可能我上当了。7月7日,我应他们的地址去一工作室,没有挂牌,地处偏远。照了两件衣服,要我三天后去拿钱。3天后,过去说拿了一张相片,第一次照效果不好,我问是否有相片,她们说没有。一张相片150,扣20%的报务费后是120。
当时不记得自己的手机号码,填了我朋友的手机。联系我拍照也是发我朋友的手机,现在一月过去了,并没有再联系我。合同上说如因联系不到由我负责,我曾发信息给我的经纪人,对方也可说未收到。我不想与他们再续约,我想要回我的钱,前几日发信息给我的经纪人,说我要回湖南,想解约,对方没有回应。因合同上说回去,要有合理原因,我说要回家这理由是否合理(我家是湖南的.)?我该怎么样才能要回我的钱了?一个人去那担心有危险,报警似乎又太早了。我该怎么办了?
以下是他们的合同:
兹因双方同意接受,甲方与乙方达成协议,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专有与娱乐事业之有关咨询策划服务,演出及模特经纪服务,现共同订立条款如下:
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二00六年七月五日起至二00七年七月四日止,为期一年(以下简称合约期),乙方为甲方之演艺及娱乐事业,包托电影,电视,网页,现有及将来发布播映,传送及其它媒介,舞台,唱片,录音,映像,肖像主挂,广告,创作,广播,剪彩,宣传推广,品牌代言人,出版物,演出,及模特儿经纪,服务地区范围包托香港、澳门、中国、及其它国家。
(2)本合约期内,由乙方接洽于本合约范围内之演艺及娱乐事业……
(3)甲方如成功承接乙方推介的广告拍报及演艺活动,甲方自愿将承接的业务的税前收20%付给乙方作为该次业务的服务费。
(4)当合同期内,甲、乙双方若欲解除合同,须持合理因由,获对方书面同意,合同方可解除,否则单方解约行为无效。
(5)甲方须全心全意向乙方提供最佳之配合服务,并按有闪协议所须在指定之日期、时间内准时亲自到达工作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本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向乙方年供其所住地,最新地址及联系电话号码。使乙方可在有效时间内不论是夜与甲方联络或发出通知。若用通讯原因而影响合同的执行,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负责。
(7)若某项工作之协议于合约期内签薯,而合约期满又未能完成该工作,甲方应遵守演员职业道德继续替其完成此项工作,此期间酬金甲、 乙双方另议。
(8)甲方同意由乙方代理其与世界各国之演艺服务有关之名字、映像、肖像、照片、形像及声音之一切专有使用权。
(9)甲方必须依照政府税务规定而负责缴纳其由乙方根本本合约安排服务所得收益之任何税金。倘若甲方因税务问题引起任何法律纠纷,甲方自负全部责任。
(10)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参加乙方或其集团之公司宣传推广, 以及乙方公司在电子媒介上的活动。具体活动安排,甲、 乙双方共同病入商议。
(11)乙方同意帮助甲方增长其知名度,表演造诣,全权安排世界范围内之演艺服务,使用权甲方获得最大收益。
A 乙方应于合约期内,负责尽力推动宣传合约内之各项演艺活动。甲方应尽全力配合 乙方安排之合理宣传活动。(包括试镜、记者会、媒体活动等。)
B 甲方应遵守乙方所给予形像地位之塑及有关一切服务言行之指导安排。
(12)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200元,以财务开具的正式收款凭证为准。合同期内,乙方确保甲方成功获得演出机会,否则将此费用退还。
(13)在以下情况,乙方有权暂时停止合约:
A 倘甲方故意不尽责任,违背乙方合理批示的演艺工作
B倘甲方未得乙方同意而缺席或擅自离开拍报或演出现场,给乙方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则甲方应赔偿损失。
(14)若因不可抗力或办家政策变动而阻碍甲、 乙双方履行本合约内之所规定之条款,在此期间,甲、 乙双方不得因对方未能履行本合约而向对方追诗赔偿
(15)合约期内,甲、 乙双方均不得做出恶意损害对方之不当言行。
(16)此协议只局限为咨询策划演出及模特经纪合约,甲方并非乙方员工,甲方不可以在乙方未授权情况下以任何形式代表乙方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17)乙方负责对甲方进去包装、宣传及演出策划,并安排尽多的演出机会,但不承诺能将甲方包装成名模、明星,而甲方今后的成就取决于甲方自身努力。
(18)本合约一式两份,手改补充无效,由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署,本合约立即生效。甲、 乙双方之一切意愿均列明在本合约中,并无其它口头协议。如因本合约引起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