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夫妻双方分居一年,原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生活方式不同
更新时间:2018-07-11 12:01:26
问题描述: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6月4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2月13日生育一子黄俊杰。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水平慢慢不同,尤其是被告非常的大男人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在外面赌博,喝酒不顾家庭,回家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喝酒后还拿刀来我工作单位吵架、恐吓,并经常叫他的朋友半夜三更打电话来搔扰我,造成巨大的压力,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分居一年,性格不合,原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情况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生活方式不同,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己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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