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在婚姻基础方面,xxxx;
(二)、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一直融洽,xxxxx,原被告共同努力维持家庭生活。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婚后原被告在xxxx。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三)、对于离婚原因,原告在起诉状诉称:“xxxxxx。被告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放弃了工作,这么多年一直默默付出,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典型贤妻良母。代理人认为,夫妻间偶尔的争吵,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四)、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现在两个孩子还小,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