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施家暴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3.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区分不同情况:
a.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c. 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