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户口由
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包括:
1. 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 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 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开出后1个月内申报户口,便于统计人口和下达各方面新增人口的费用预算。
新生儿落户口手续:
1. 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母户口簿,到随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口手续;
2. 在派出所户籍部门指导下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当场出具打印的户口簿、本(交工本费2元)。注意:派出所在月末两天不办理户口。
新生儿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 首先向夫妻双方单位申请在《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页盖章;
2. 办理地点为新生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3. 所需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妻双方单位盖完章)、夫妻双方身份证、新生儿户籍页;
4. 街道办事处在《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页盖章、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各执一本)、填写《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通知书》三联单(街道办事处、夫、妻各执一联);
5. 夫妻双方各持相关证件到本单位计生部门申报独生子女奖励费,以后每月工资增加6.5元独生子女奖励费,连续领14年。
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需要携带好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或介绍信、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到落户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立等可取。若非落户一方本人去办,还需提供一份本人签字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