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装修问题,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从权利的角度论述本案判决理由
更新时间:2018-09-19 17:13:45
问题描述:
2012年,以居住为目的购房,刘某和刘某父母出资28万元购房,某名下, 药定部父母各电刘某父母出资,并将产权登记在刘占5%份额,刘某占90%份额。双方 约定,父母有生之年在房子里居住不转让处分享有的份额,去世之后真价额归刘某所有。2014年,因房屋装修问题,刘某与父母发生纠纷,刘某要求父母赔偿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5000元,刘某担心父母将其财产份额转让他人,要求判决父母的10%房屋产权部分分割归其所有,其补偿2.8万元给父母。刘某承诺财产份额转让后,可由父母居住使用该房屋至去世时止。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系刘案父母、刘某按份兵有。《物权法》第97条规定: 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要 大修缮的,应当经点份级三分不一间上的核价的任人或善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金体者权政保术学公争国属限公务权摆示第了亲质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法院依物权法第7条规定主,物权的取和行政·········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并从权利的角度论述本案判决理由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