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撤销赠与行为。王某不同意,二人因对财产分割意见不同,财产应如何划分?
更新时间:2018-06-19 11:01:28
问题描述:
王某是某市大学讲师,刘某是某国企职工。二人自由恋爱并于2000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但时间长了,王某发现刘某懒惰不爱干活,家务基本由王某一人承担,且刘某花钱如流水。二人感情开始恶化,经常吵架。2003年10月,王某回乡探亲,发现唯一的表姐生活十分困难,便留了一万元给表姐。刘某因此和王某恶吵,要求撤销赠与行为。王某不同意,刘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包括房屋、5万元存款、王某受国外叔叔遗赠的8万美元、以及撤销一万元赠与行为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王某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刘某未曾投资一分钱,应是个人财产。刘某所在单位效益不好家中开销是自己维持,所以自己对财产有更大的处分权,赠与行为是有效的。5万元存款是自己做兼职程序员得到的收入,8万美元是叔叔指名赠与自己的,应属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人因对财产分割意见不同,诉至法院。
分析:财产应如何划分?并用所学婚姻法的知识解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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