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酒醉驾驶撞死人属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醉酒驾驶是加重情节,但在此情况下,可能涉及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只能择一重罪判决,通常选择交通肇事罪。
2. 醉驾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 醉驾量刑: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论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4. 酒醉驾驶撞死人处罚依据:
a.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情形包括: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b.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c.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d.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