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发证单位领取表格,父母双方单位、居委会需出具介绍信并在表格上盖章。接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以及父母双人照片前往发证单位进行补办。在补办过程中,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补办申请人需出示原《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的原件及复印件。若原件遗失,复印件上应有出证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
2. 个人需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证件丢失的原因。
3. 夫妻双方单位应提供当前的婚育状况证明,明确是否再婚或存在超生情况。若因故离
开原单位,则需由现单位或村(社区)委会出具证明,并注明转单位的时间。社区证明需附上下岗或失业证明复印件。
4. 提交结婚证及家庭成员(一家三口)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 对于再婚家庭,应附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丧偶家庭则需提供死亡证明。
对于没有单位的居民,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失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填写申请表格,经批准后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地点为女方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在申请表中,需由男方单位(或男方户口所在社区)的计生专干签字并盖章,同时提交夫妻两英寸合影照片一张。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夫妻生育一个孩子且不再生育,且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
2. 夫妻按规定收养一个孩子且不再生育,且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
3. 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
4. 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孩子;
5. 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且不满十六周岁;
6. 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孩子;
7.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孩子;
8. 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选择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