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征地补偿的标准概述
征地补偿标准旨在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上一次调整是在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修改,推测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考虑多种因素如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等级等,综合计算得出的用于征地补偿的标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各地政府应每2至3年根据经济发展水
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目前,未及时调整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项:
1. 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的经济补偿。
2.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4. 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若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征地补偿的要求
根据国土
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地补偿应做到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包括:
1. 补偿水平要求: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确保同地同价,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2. 农民社会保障要求: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其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求: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