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木中医生说我的神经在甲状腺前面,从来没有见过我这样的,把神经绐切断了,这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

更新时间:2018-07-06 02: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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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木中医生说我的神经在甲状腺前面,从来没有见过我这样的,把神经绐切断了,这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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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侯小云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周口 153-0372-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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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集证据 需要鉴定的
    2018.05.23 22: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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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振清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150-6911-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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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医疗损害案件
    2018.05.22 08: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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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推荐
    已帮助98922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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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属于的情形,在临床上将其称之为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患方不配合治疗及疾病的自然转归等。  (一)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  在医疗实践中,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三)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与该种疾病相关的其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病理状态。这里所说的并发症,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四)患方不配合治疗  患方不配合治疗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五)医用产品损害  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  (六)非医疗意外  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门诊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七)疾病的自然转归  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八)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也是非法行医行为。  (九)非人身损害纠纷  所谓非人身损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诊疗护理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收费不合理,医生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的名誉受损等等。
    2018.06.05 07: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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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需要被侵权人举证医院有过错。。2.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推定医院有过错,你不用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因此,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诊疗的医务人员。5.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8.06.18 16: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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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2018.07.06 02: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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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6月份做的甲状腺癌手术病历上没有显示喉返神经侵犯的结果。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被切断后,让我们进去签字说
医疗事故必须经技术鉴定后确认。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共同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直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2、患者一方请求技术鉴定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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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钢板一个多月后,手腕抬不起来。肌电图完全损伤了神经。去医院检查没有发现断裂。想问一下这是不是医疗事
医疗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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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右手手碗做了手术后,差七天就有两:月了,神经系统损伤,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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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三年前在县医院做疝气,然后去医院副院长说是小孩把神经线踢断了,这个算医疗事故吗?
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比如,在病人治疗过程中,因为医疗设备出现问题,导致病人受到损害也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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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术后造成喉上神经或反喉神经损伤是不是医疗事故?
属于手术并发症,也可以认为是医疗损害。可以要求医院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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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刑事责任标准有什么
医疗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刑事处罚,如判刑、拘役等。具体处理方式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选择,确保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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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腰椎间盘突出微创手术做得不好是医疗事故吗?我该怎么办?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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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时效于2024年的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在时效期内,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诉或与医疗机构协商,超过时效则权利难保障。协商不成应及时起诉,避免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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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医疗事故方面的可以当面咨询吗
可以当面咨询医疗事故。 当面咨询时,将详细了解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原因、损害程度等。根据情况,会提供协商或调解等处理方式的建议。协商时,将协助双方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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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子宫切除最多赔多少钱
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因情况而异。处理时需考虑:1. 和解: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2. 调解:请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3. 诉讼: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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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手术做了两次没有好,给另外的医院诊断需要翻修,可以找原来的医院维权吗?
可以维权。需收集证据证明医院过错,如诊疗记录、专家意见等。协商不成可向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过程中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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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患者在门诊治疗,没住院医生给调药半个月导致自杀,医生负责任吗
针对此问题,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患者家属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通过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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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过失鉴定的费用标准为何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标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费用标准一般与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医疗事故鉴定难易程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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