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叔叔放弃继承,但是被继承人是我的奶奶,请问这个女儿和我爸爸公正有关系吗?

更新时间:2018-06-25 02:05:34
问题描述:
50年前爷爷带着一个女儿遇到奶奶,女儿结婚后远嫁,爷爷奶奶结婚。婚后爷爷女儿未尽抚养义务。之后租住公房,爸爸16岁后爷爷去世,之后一直是奶奶爸爸交的房租。爷爷去世50年后公房转私房,房产证上是奶奶的名字,而且奶奶一直是由爸爸和姑姑叔叔抚养,现在奶奶去世了,爸爸要公证,姑姑叔叔放弃继承,但是公证处非说爸爸说法有误,还有一个姐姐。但是被继承人是我的奶奶,爷爷已经去世50多年了,而且之前是公房。爷爷之前的女儿也去世了,请问这个女儿和我爸爸公正有关系吗?为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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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云龙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181-3218-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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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女儿和我爸爸公证没有关系
    2018.05.20 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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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帮助1850201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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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拆迁款的归属与继承规则如下:

    1. 公房拆迁款是给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不属于公民的合法遗产,他人无权利继承。
    2. 能够得到公房拆迁款的主体是承租人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共同居住人。
    3. 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同样因公房拆迁所得的款项也不能算做遗产。但在房屋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拆迁款的分配需根据发放时间进行区分:
    - 若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发放,其中一半应属于承租人,可自由支配;
    - 若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后发放,则全部拆迁款应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而非承租人的遗产,别人无权利继承。
    2018.05.20 13: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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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对公房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产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  公房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3)原承租人的父母等。二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当然,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2018.05.24 17: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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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法网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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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也称为公有住房或国有住宅,是由国家、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投资兴建并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其产权(包括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关于公房的继承问题,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原理,只有私有财产才能被继承。由于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因此,当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其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然而,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这实际上是对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这意味着公有房屋的使用权不能随意处置,也不能通过赠与、转让等协议方式进行处分。如果需要流转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在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由于公有房屋的使用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因此,如果使用权人去世,只能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按照规定继续承租。

    在购房过程中,如果购房人去世且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剩余款项,那么房屋的产权可按照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如果原购房人的产权证尚未办理,所购住房的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关于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由于公产房的承租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内,依法不能继承。但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变更承租人。
    2018.06.25 02: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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