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之外再交巨额养老保险金公平何在
更新时间:2006-07-30 00:13:01
问题描述:
1998年我购买了原**印刷厂财产,合同标的为160万元,实际只有100万元,其中60万元财产已抵押给银行。(已被银行收回)我将实际部分付请后。被申诉人内蒙古巴林左旗**运营公司把我诉讼到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该院以(2002)巴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为75名原企业职工交纳15年养老保险金(150多万元)。上诉后,2003年5月内蒙古赤峰市中院以(2002赤民二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03年11月内蒙古检察院以内检民抗(200388号民事抗诉书提起抗诉,2004年8月赤峰中院以(2004赤民再二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再次维持。之后我又申诉到内蒙高法,2005年6月内蒙高法以(2005内监字25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我的理由有三:
一,判决申诉人在合同标的外再交巨额养老保险金不公平。[合同条款二,转(出)让标的:合同履行标的为160万元。三,付款办法、时限、金额:1.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付给甲方现60万元。其中定30万元,定金待产权转移后抵作价款。2.乙方分三次付给甲方现30万元。1998年年底前付给甲方现金5万元。1999年年底前付给甲方13万元。2000年年底前付给甲方12万元。3、其余价70万元,由乙方有条件支付。(1负责偿还由甲方核签的债务30万元。2职工安置费40万元。]
二,判决受益的75人中有47人不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不合法。[合同条款五、职工安置:1,原企业职工随企业产权转移解除原有身份。2,乙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原企业转制前在岗职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保险金。3,原企业自动离职和停薪留职的职工安置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三,判决为75名职工交纳养15年老保险金没有法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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