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是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是否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和特定的操作规
更新时间:2018-05-08 07:11:41
问题描述:
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来其经营场所内的所有人员提供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关于"合理性限度"安全保障的判断,实践中一般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一是是否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和特定的操作规程要求;二是防范保障措施是否适当、有效,指一般情况下普通人所理解的及时有效的措施;三是危险的预见可能性大小以及采取防范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大小。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高 作为饭店实际经营者,在明知地面湿滑,极易造成前来赴宴人员摔倒的情况下,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尽明确告知义务以防止意外损害发生。然而,其却疏于防范,以至于造成原告在进入包厢就餐时摔倒受伤。可见,被告主观上过错是明显的,足以认定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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