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应对象: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2. 申请条件:
a.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上述标准会随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b. 外省市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规定标准,能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c.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会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