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后再次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8-04-08 09:58:46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我在
南京,
郊区,2007年拆迁,拆迁协议上被拆迁人是我奶奶和我父亲,当时我17周岁。当时因为在建的高压线正好经过我们家,我们村只有我们一家因为高压线的原因而拆迁了,其他家都没有拆迁。当时房子拆了,收走了土地使用证,按建筑面积进行拆迁补偿,2年后拿了安置房,但是还有种的田没有征收,户口还在原来的户籍地址上,也就是原来被拆迁的房子的地址上,依然是村民身份。
今年村上集体拆迁了,按照建筑面积结合户口数量和每个户口的人数进行补偿。
2010年左右我们跟村委会主任沟通,在原来被拆的房子的原地址上建了一个用于农作的小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建小房子的时候我已成年,后来断断续续以我的名义跟村委会主任申请过宅基地和建房,提申请至少有两三次,但是主任说我享受过拆迁补偿所以不能再建房,都回绝了。
这次整体拆迁,我们跟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到了“田亩钱”和“生活费”,这两个费用都是这次整体拆迁前没有拿过的。这次拆迁,对于这个房子,村委会的说法是只能按照没有产权的房子的拆迁标准进行补偿,但是有谈判的空间。
我作为村民是不是有权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村委会当时不批准是否违法?
这次拆迁能否申请按照有土地证房产证的情况进行补偿?
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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